◎「真實的故事」:周美青偷書事件【下篇】--金恒煒2010/11/14 st1\00003a*{}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真實的故事」:周美青偷書事件【下篇】--金恒煒2010/11/14 ……接上篇: 吳文津的陳述沒有證據力   重要的是,做為周美青證人的吳文津,為什麼只出一份「聲明」做證?不敢挺身到法庭去接受「交叉詰問」來釐清事實?吳文津躲在美國,一紙空文,完全沒有證 據力。《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三○五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作證之種種程序;與本案有關的規定,比 如證人之陳述,「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法院之外以書狀為陳述,〔按,即就是吳文津的聲明情形〕必須經兩造同意…」。吳文津的聲明沒有一項符合明文規範,這樣的陳述有什麼證據力可言?更何況,人在美國,就是有意偽證,也沒有任何刑責之憂。相反的,擔任筆者的證人 如張啟典、李敦厚都遠從美國飛抵台 酒店打工灣,親自到法庭當證人。哪一造的證人有證據力哪一造無,不言可知了。再根據美國聯邦證據法標題「攻擊及防禦原陳述人信 用」(attacking and supporting credibility of declarant)的規定,准許當事人指責、攻擊或維護、支持原陳述人,例如指出原陳述人有偏袒、成見、受賄託,有利害關係以及有前後不一致陳述,藉此 攻討原陳述人不可信任或藉此支持原陳述人,也可用同類證據防衛原陳述人的可信性。(見《證據法論》,周叔厚,頁七二八)吳文津缺席的陳述,自不可能有「攻 擊」的詰問,這樣的證言,無論任何法治國都不會採用。最高法院上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判例:「法院採用證言,應命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所知事實,…若證人僅提 出書面,並未經法院訊問者,自不得採用為合法之憑證。」(轉引自周叔厚,前書,頁五○八)那麼,要問的是,台灣的法院初審、二審法官為什麼敢違法坦護吳文 津無效之證辭?筆者的證人們都從美國飛到台 G2000灣作證,吳文津不敢到場接受「攻擊」/檢驗的陳述,如何可以採用?吳文津「聲明」之於周美青「偷書」案,形同孔 傑榮「私函」之於馬英九「職業學生」案。從事後之明來看,孔傑榮膽大包天之舉,不只「偽證」之虞而且也有「欺騙」之嫌!吳文津不是一樣嗎?    順便一提,現行民事、刑事都沒有限制證人資格,但是周美青告人就是政治事件,不純是法律問題。筆者指出馬英九當「抓耙子」、周美青「偷書」,要傳達的訊 息是,這樣的人、這對夫婦配進入台灣的總統府?同樣的,吳文津全力維護馬、周,正因為他們都是大中國主義者,馬英九的女兒取名唯中、元中與吳文津為孫女取 名為愛華、淑華,意識形態完全一致。所以吳文津敢博命演出,不在背後有沒有政治企圖,而是有沒有串供?馬英九就職典禮,難怪吳文津與孔傑榮都是座上客;不 知道出於酬庸還是有對價關係? 「周美青偷書被捉」--「正確」   哈佛警察局的〈事件報告〉雖然歲月淹久,文件存在 買屋的可能性很大。依警察局聯絡人Steven G. Catalano警官表示:「本局此類二十年舊檔案並未系統化歸檔,蒐尋費力耗時,且依〈哈佛大學檔案管理辦法〉,一般檔案未達五十年,有關私人檔案未達 八十年或非因當事人死亡不得公開。另依本局規定,除極少數例外,調查紀錄不得公開,即使當事人同意。」有趣的是,哈佛校刊《哈佛紅》(HARVARD CRIMSON) 正與哈佛大學校方打官司,校刊認為警局不公開檔案違反〈資訊公開法〉;現在市議會要立法,希望以法律方式打開警方「黑洞」。校刊與校方兩造攻防正如火如 荼,鑑於耶魯大學同類官司結果校方輸了,司法判定警方檔案必須公開,那麼《哈佛紅》遊說議會,議案通過成功率很高。到時候檔案可以公開,任何人可檢索,真相勢必大白;這就像馬英九〈自述〉的出爐,看你逃到哪!   另外還有一位具有「直接證據」的人證。我方證人李敦厚在法院做證時說:「我自己做了求證的動作,就是直接請問我認識的燕京圖書館館理員;這個館員他不願 公 房屋買賣開說這件事,〔所以〕我跟他求證過幾次,請他自己來談這件事情。他表示他不想公開來談,最後我告訴他說,如果我能保證沒有他同意下,不把他的名字公佈,他能不能告訴我,原告〔指周美青〕在燕京圖書館裡面偷竊被抓到的事情是否正確,他的回答是正確的,這是我跟被告〔即本人,筆者〕談到這件事情。」(見李敦厚法庭證言)應法官之請,要他再「用館員的方式說一次」,李敦厚的回答:「…我就告訴〔問〕他,『原告在燕京圖書館偷書報被抓到,這是否正確?』他告訴我是正確的。」李敦厚在法庭的此證辭已屬第一手資料,在法律上,可以算直接證據。   不止於此,李敦厚在法庭上還出示一個強大證據,那是他哈佛同事給他的e- mail,回答李教授請問的事情之後,在文末加了p.s.(附筆):「我讀到一些報導,關於你所知的馬英九太太偷哈燕社書/報之一事」,然後在此句之後特 別用引號插入一句(a true story indeed)(確實是真實故事),接著繼續:「不知你有沒有受到任何騷擾,尤其在馬英九選上總統之後 燒烤,希望你沒有惹上任何麻煩。」這是與事件完全無關的 第三者用如此肯定的語氣強調「這的確是真實的故事」;可見事實勝於詭辯,也可見馬英九要用司法箝制他人之口,絕對達不到目的。 用「方法學」考訂「偷書」事件   行文到這裡,真相基本已經大白了。不過,我們還能從方法學來考證,依然可以得出相同結果。先看看理論依據。馮友蘭出版《中國哲學史》,把老子時代放在孔 子之後,歸到戰國,一反老子在孔子之前的傳統論述。胡適之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並寫文章反駁。馮友蘭做了答辯,他說:「現在所有的以《老子》之書是後出之諸 證據,若只舉其一,則不免有邏輯上『丐辭』之嫌,但合而觀之,則《老子》一書之文體,學說各方面之旁證,皆可以說《老子》是晚出,此則必非偶然也。」再加 以分疏:「我的意思只是要說明,一件一件不充分的證據,合起來未嘗不能成為一個很充分的證據」。(《中國哲學史補篇》,〈讀〈評論近人考據老子年代的方法〉,答胡適之先生〉)。馮友蘭的論證很有意思,也很具說服力及啟發性。簡單的?澎湖民宿狺l,達爾文的演化論,正是透過一件件不充分的證據,合起來成為很充分證據的研究成果。 那麼我們再來審查周美青偷書案。建立此一事件的前提是:  ■馬英九是職業學生;這已是如山鐵案。  ■周美青與馬英九是「革命情侶」,見《TVBS周刊》三六○期,內文有一節「馬嫂助陣,代筆提供觀點」:「周美青…更在《波士頓通訊》中扮演極重要的『助理』 角色,在馬英九所主編的月刊中,就處處有周美青的痕跡」,「許多馬英九發表的文章裡,都可以見到周美青幫忙刻鋼板的字跡」,(頁二四)而《少年馬英九》中 也記載:「他太太周美青也陪著大夥去華府做聯繫工作。」(頁二一八)所以,馬英九替黨國當職業學生、周美青是「夫唱婦隨」。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七日和八日,《華盛頓大學日報》(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Daily) 報導國民黨學生如何偷取批判國民黨政府的文章、刊物、雜誌和報紙,並設法阻止其他學生訂閱此類報章雜誌。(見《馬經Ⅱ》,頁五二)可知至少一九七七年國民 黨特務學生就開始偷書。到底起於何時?待考。算不算工作任 室內設計務?待考!是不是論功行賞?也待考。(按: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五日,柏克萊加州大學報紙The Daily Californian題為"Taiwanese Spy in U. S. University "的文章,引述台灣來美的讀者Fong姓學生表示,他成為「被信任的國民黨小組成員之後,只要將所填報告表轉交給當地總領事,隨即可以收到十美元支 票。」(見《馬經Ⅱ》,頁六四、六五)重點是,「偷書」是在外使館主導國民黨職業學生的慣伎。《馬經》作者許建榮訪問曾留學Iowa State Univ.和The Ohio State Univ.的施正鋒教授,表示當時他就讀的大學圖書館,也時常發生支持台灣民主運動的雜誌和報紙(如《台灣公論報》)遺失事件。那麼「燕京社偷書」當然不 是單一事件。(《馬經》,頁五四)周美青是「職業學生」馬英九的太太,也是助理;會不會偷書?答案不是那麼難。   ■王曉波是「統派」人士,是馬英九「好友」,又是馬英九「大哥哥」(香港《文匯報》,轉引自《自由時報》,一○年五月二十日),九四年即有公開文字「見 證」馬的太太把圖書館的黨外雜誌「藏」起來。九八年與○六年,哈佛校友兩次召開記者會。 保濕面膜接著哈佛大學醫學院教授李敦厚投書《自由時報》。○八年《馬經》出 版。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與台灣毫無關係的「第三者」如李敦厚的哈佛同事都證明「確有其事」。 結論是,上述每一件事都可以看成「不充分證據」,但每一個證據都指向周美青,合而觀之,「周美青偷書」就有充分證據可支撐,甚而是不刊之論。 馬克思抓「特務」   最後,我要舉馬克思抓特務的故事當結。馬克思在倫敦時,遭受來自德國動物學教授卡爾.佛特克(Karl Vogt)的粗暴攻擊。一九六○年一月佛特克出了小冊子,指控馬克思向德國投誠的革命分子勒索,在瑞士印假鈔。馬克思怒而告官,要司法替他爭取公道,但遭 德國法院三次拒絕受理。不得已下馬克思在是年十一月自己出錢出版了《佛特克先生》,指控佛特克是拿破崙三世的職業打手;當時許多讀者和馬克思朋友的看法都 一致,認為這一切最好留給歷史去裁決。一八七○年普法之戰,法蘭西帝國在色當之役慘敗崩潰,事後法國共和政府出版第二帝國的檔案——根據李卜克內西(Wilhelm Liebknecht)之說,則是法王宮廷文件櫃遭公開,赫然發現一八五九年八月佛特克向拿破崙三世支領?酒肉朋友飛U法郎的收據(一說四萬法郎)。(參見《到芬蘭 之路》與《回憶馬克思》兩書),從而見到天才人物在蒐集資料和分析事物方面令人嘆為觀止的周到功夫。(《到芬蘭車站》,漢譯,時報出版社,頁二三九)   「馬克思是天才,」恩格斯說:「我們其他人最多只是有才華而已。」天才如馬克思,不能在法庭中獲得正義,只好坐在斗室中,成立自己的正義法庭;出書十年 之後,正義就還諸天地了。同樣的,馬英九的「職業學生」所造之孽,政治上沒有清算,台灣民主也沒有能力進行轉型正義,不過至少他的「自述」把自己釘死在 「留學生的十字架」上。(馬英九把《波士頓通訊》內的文章集結成書,書名是《留學生的十字架》。夠反諷罷!)那麼周美青告我誹謗,我們對台灣司法毫無信 心;不過,她告輸了是輸,告贏了也是輸;至於我,贏了當然是贏,輸了也是贏;在「正義法庭」上,人民就是裁判,事實會做出證明。至於真相,也一定有大白的 一天,只在時間遲速而已。 〔資料來源: 鯨魚網站〕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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